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故此,利息问题一再调整,现将2021年1月1日之后,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说明如下。
第一种情况: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情况: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如果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三种情况: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的情况,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四种情况:利息提前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五种情况:关于利息转入本金的问题。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第六种情况: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情况。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七种情况: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种情况:借款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种情况:借款人提起偿还借款的情况。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规定,在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以上是2021年1月1日以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