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文章正文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王青松律师  来源:  阅读: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治[2002]74

发布日期:2002-5-21

执行日期:2002-5-21

生效日期:1900-1-1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国家标准 人身损害误工..
·2014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
·河北省盗窃罪认定数额标..
·交通事故赔偿中如何区分..
·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
·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职工..
·民事起诉状(格式样本)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