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沧州市物价局、沧州市房管局《关于制定我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沧州市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到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缩小图A4);
3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包括企业简介,所服务住宅小区人员配备情况及小区简介、设施情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4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或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业主代表决议情况表、代表名单复印件。
5凡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提交收费停车场、车位收费申请一份,并注明停车场(车位)总面积和车位总数。
三、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物业管理企业送交物业服务备案资料;
2价格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实地核实;
3物业管理企业填写《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送交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4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址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即可按标准收费。
四、此通知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
二00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