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保护 >> 文章正文
沧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收管理规定(2009)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沧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收管理规定(2009)
    沧房通字[2009]20号
    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有关科室、基层有关单位,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沧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收管理规定
    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权益,确保住宅小区保修期满后维修管理的正常运行,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沧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简称开发商)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同时http://www.fdcew.com/,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信息表》、《房屋信息表》,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窗口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统一编号。
    二、购房人在办理入住手续之前,持统一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及有效证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窗口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商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三、开发商在办理初始登记时,需持各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书》(第二联),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窗口核对缴交情况,窗口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完善通知单》,经物业管理处登记并签署意见后到产权市场处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时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商是产权所有人,由开发商参照同等楼层、面积、价格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售出时,开发商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书》(第二联),到资金中心退回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时,必须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书》(第三联)和财政监制的统一收据。
    五、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发商停止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实施。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国家标准 人身损害误工..
·2014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
·河北省盗窃罪认定数额标..
·交通事故赔偿中如何区分..
·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
·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职工..
·民事起诉状(格式样本)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